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這是我們辦結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有效辯護案件,最終我們擔任技術主管的當事人獲得相對滿意的輕判處理。記錄并復盤這個案件的原因,在于這個案件展示了網絡社會中一個重要且不可避免的情形:如果公司業務違法,技術人員將面臨極大的刑事風險,不可不知,不可不防。
| 基本案情
深圳虹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經營“虹網”P2P網絡借貸平臺。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2012年至2018年7月,林某在未取得金融業務許可的情況下,在虹網上公開發布借款標的,以5%到30%不等的利息承諾付本還息,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隨著業務利潤無法覆蓋公司運營成本,2015年起林某采取一半自融一半真實的操作方法以緩解資金壓力。到2018年,經營壓力完全擊穿業務利潤層,虹網也在林某的操作之下基本上都是發布自融標的,借新還舊,維系平臺運營。
在此期間,林某將平臺吸收的資金進行個人投資、購買房產、保險等。 到2018年7月,虹公司宣布解散并清盤時,1600多名虹網投資人報案,損失金額超2.5億元。
何某,2014年通過網絡招聘,過關斬將進入虹公司擔任技術部一名普通技術人員。2017年升任技術主管。2018年公司清盤后,何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在隨后被羈押。
|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虹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18億元,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可能面臨著兩個罪名的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于非法集資犯罪的基礎罪名,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罪的加重罪名。
根據2010年12月最高院的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在客觀方面具備如下四性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未經有權部門批準而吸收資金(非法性);通過媒體、互聯網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公開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利誘性);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社會性)。
而集資詐騙罪,客觀方面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同,必須滿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及社會性的入罪條件。但在主觀方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
在量刑上,兩罪也不盡相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比集資詐騙罪屬輕罪,分兩檔刑期,升格刑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期可以 判處無期徒刑。
| 虹公司無金融資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實際控制人林某涉嫌集資詐騙罪
在公訴機關起訴書中,對虹公司法人林某指控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同時遭到指控的還有公司的財務主管及運營主管等多名主管人員。
對何某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何某也需要對虹公司給投資人造成的2.5億損失負責。如果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何某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何某涉嫌犯罪的行為,可否用“技術中立原則”作為抗辯事由?
在我們接受了何某家人的委托后,考慮到何某技術人員的身份,“技術中立原則”一度在我們的辯護策略里。
技術中立原則,原本是知識產權法中的一項規則,本質上所體現的是對試圖在權利人與行為人自由之間謀求一種平衡,但這個原則在刑事案件中的適用存在很大的障礙。
幾年前轟動整個互聯網的“快播”案也證明了這一點。
經過分析,我們認為還有一個最大的障礙:技術中立原則適用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但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這類罪名維護的法益,是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所謂的“技術”被用于違法犯罪后,行為人客觀行為本身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同時會受到刑法的調整。用“技術中立”作為免責理由,需要同時提供更多的條件。
| 為當事人何某罪輕辯護的思路
考慮不能采用“技術中立”原則作為罪輕辯護點,我們回到何某的行為本身,為何某尋找符合法律規定的3個罪輕量刑情節:
1.何某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何某在2014年通過正規的招聘網站投簡歷、面試進入該公司,擔任技術部一名員工,2017年提拔為技術部主管,才有權限看到公司涉及吸收公眾存款的全部數據。而虹公司成立于2012年,2018年7月清盤。因此何某接觸到核心數據的時間僅1年多;
從工資構成上看,何某每月領固定工資,也沒有與非吸業務收益相關的提成收入,非法獲利較少。主觀惡性較小。
2.何某的犯罪行為在本案團伙犯罪中,受雇于公司,提供技術幫助,為犯罪提供輔助性作用,作用次要,應認定為從犯。
何某的工作限于網站平臺日常正常運營與維護工作,充當技術支持的角色,不是公司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核心要員,也不是負責核心犯罪行為的人員;
而且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中,相對受雇于公司的其他實際參與非吸業務的從犯,幫助作用更輕。
3.何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投案,如實供述,應認定為自首。
雖然何某并非主動投案,而是在公安機關傳喚后,才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是被動歸案。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自動投案”作的具體的認定,立法的本意是體現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因此我們認為何某在不具有強制力傳喚的情況下,接到公安電話后即前往并如實供述,表現了到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符合自動投案的特征,并且其投案后也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因此可認定自首情節。
| 案件結果
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后,法庭采納了我們全部的辯護意見,何某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判決書下來沒幾天就被馬上釋放,基本是“坐多久判多久”的成功案例。而且,何某在被起訴的同案犯中,刑期是最輕,為第三被告,但是量刑比第四被告還輕。案件總終結后,何某及其家屬都對律師的辯護工作表示高度贊揚并感謝!
| 辯護人后記
創新的金融融資模式需要合規合法,遠離刑事風險,如此公司才能行穩走遠;而其中的工作人員,也才能借這一份工作安身立命。即便純技術支持工作職員,也是如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