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這兩天大學生楊某刺死滴滴司機被判死緩的新聞刷屏了,大家對兇手被判處死緩的結果很不解:“殺人償命”,兇手殘忍殺害無辜司機,為何不判死刑?如此行兇而能茍生,不予以嚴懲,是否會引發新的作惡者效仿?這個判決是正義的嗎?諸多尖銳問題,直指人心。
楊某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有3個量刑情節:1是楊某在實施殺害行為期間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2是楊某在案發后有自首情節;3是楊某家屬代其賠償了受害者喪葬費。綜合這些量刑情節,法官雖判處楊某死刑緩期執行,也增加了“限制減刑”。這個判決意味著,即便楊某在服刑過程中依法被減刑,服刑期也不會低于22年。(2年死緩考驗期加上考驗期結束后改為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
依據法理,刑法懲治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故意犯罪行為,而出于對人權的保護,也對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做出了相關規定。
具體而言,根據行為人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將刑事責任承擔能力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及無刑事責任能力。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必須具備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
楊某在殺害無辜司機的過程中,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意味著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或降低。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而自首情節,依法也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綜合以上三個量刑情節,均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即這個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然而人命關天,合乎法律規定的判決,仍然讓心懷正義的人們感到不解。這也折射出了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最嚴厲的部門法復雜兩難的一點:
一方面刑法需要嚴懲罪犯,警示世人,安撫受害者;另一方面,刑法也體現了現代文明社會對人權的保護,這個人權,也包括犯罪者的人權。放棄保護人權的法,也難說是符合正義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