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當事人、家屬溝通的過程中,當事人、家屬一開始都表示不了解什么是羈押必要性審查,在筆者執業的過程中,很多人,包括一些很少辦刑事案件的律師,聽到筆者提到羈押必要性審查這個概念時,也表現出一臉懵,有鑒于此,筆者在本文中對羈押必要性審查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確立的制度(2013年施行)。經過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院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就會建議辦案機關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建議變更為取保候審??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是被逮捕后獲得釋放,尤其是獲得取保候審的一種途徑。
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實施的情況如何?由于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確立的只是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基礎框架,規定較為原則性,操作性不強,在2016年前,它的實踐運行效果并不理想。 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羈押必要性審查規定之后,它的實踐運行效果值得關注。
2016年1月至8月,上海市檢察院機關共對1363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經檢察機關審查并建議,其中有597人因不需要繼續羈押而被釋放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據一些檢察院的司法統計數據,檢察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之后,采納率將近97%。
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關鍵在于說服檢察院做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當事人符合什么樣的情形,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后,可以獲得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具有四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察機關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具有十二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檢察機關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就司法實踐看,因為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已完成相關取證工作;或是因為認罪態度和羈押表現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贓退賠、獲被害方諒解;或是因為家庭情況特殊、身體殘疾或患有嚴重疾病等,被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被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較為常見。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看,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最難的在于立案。羈押必要性審查,包括受理、立案、審查、結案、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等程序,只有立案,才有獲得檢察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可能,但實踐中部分檢察官常會以“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決定不予立案,有鑒于此,辯護律師在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具有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所列的十一種不宜立案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的,謹慎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免被駁回之后,再申請時被以重復申請為由不立案;
二、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應該圍繞相關規范性文件中應該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四種情形、可以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十二種情形組織,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避免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
三、辯護律師應當善于借助看守所、檢察機關駐看守所檢察室等其他相關機關來實現啟動羈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譬如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向駐所檢察室、看守所反映,推動檢察室、看守所和辦案機關溝通,實現啟動羈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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