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三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圓滿收官,“掃黑除惡”進入了常態化階段。刑辯律師辦理涉黑涉惡案件依然面臨很大壓力與很高的執業風險。為了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履行辯護職責,刑辯律師這一執業群體在不斷地學習、積累和探索更有效、更完善的辯護方案與技能。筆者(王平聚)作為一名刑辯律師,親自以及參與團隊辦理了許多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實踐,對于如何辦理此類案件有一些認識與體會。本文分別從訊問筆錄的合法性審查、團隊合作閱卷如何形成合力以及法庭發問、質證、辯護詞的準備等具體問題出發,提出辦理此類案件應注意的事項,并提出應對建議。
涉黑涉惡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最明顯的特征是“四多”:案卷材料多、涉案人數多、涉及罪名多、涉案事實多。除了案件本身的復雜程度外,其特殊性還在于“掃黑除惡”是由最高決策機構領導的“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要求“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這場攻堅仗?!睆漠斍暗男淌抡邅砜?,“掃黑除惡”的政治要求,并未因其轉入常態化階段而有所降低。
刑辯律師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工作者,既要積極響應國家政策,同時又肩負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業使命,努力促進實現法律、社會、政治“三個效果”的統一。這對于刑辯律師的執業技能與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鑒于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其辯護的技能及需要注意的問題眾多,不一而足。筆者僅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談如下五方面問題。
一、有重大爭議的涉黑涉惡案件,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的合法性審查是“必須項”
實踐中,涉黑涉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會主動告訴辯護律師遭受了非法取證,甚至有的當辯護律師進行了示法明理后,仍然難以提供具體明確的非法取證線索。這一方面是由于偵查機關在訊問時,可能向其傳達這么訊問是合法的、合乎慣例的,以至于法律知識匱乏的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沒有意識到遭受到了非法取證;另一方面,其面臨“重大人身變故”,精神處于極度緊張、甚至崩潰狀態,導致記憶不清。因此,辯護律師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當事人“提供線索”。
相比遭受刑訊逼供“顯而易見”的非法取證,訊問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不能補正、說明的情形,更常見于當前的審訊之中。辯護律師在審查訊問筆錄時,不能因為法律規定了可以補正和解釋,就放棄對該類程序問題的審查。實踐中,有些瑕疵并非想象的容易補正,強行解釋也會顯得“掩耳盜鈴”、“欲蓋彌彰”,容易成為攻擊的“靶子”。在當前錯案責任終身制之制度下,法官更傾向于排除這些明顯存在問題的筆錄證據。當然,前提是辯護律師要主動指出來并在程序中“留痕”。
提出“排非”并不意味著庭審中的“劍拔弩張”。事實上,當律師在庭前會議中指出具體明確的排非對象并且有理有據時,法官乃至檢察官是愿意接受的(哪怕僅接受其中一部分),這是在幫助他們排除偵查機關埋下的“雷”。法官當場否決的,一般是“囫圇吞棗”式的排非請求。
【實務建議】
與審查訊問筆錄合法性相關的案卷材料,包括《到案經過》、《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及《提訊提解證》等程序文書,以及各《訊問筆錄》的“抬頭信息”(時間、地點、訊問人等)乃至于訊問筆錄的篇幅長短等“形式要件”。審查對比上述文件,或僅能發現一些非法取證的“線索”,尚不能稱之為“證據”,但“以小見大”,可以推知偵查機關的訊問程序或訊問手段存在嚴重問題,僅是少數因為“不嚴謹”而暴露出來,猶如“冰山一角”。
對此,辯護律師針對有重大爭議的涉黑涉惡案件,應主動要求調取全部審訊同步錄音錄像,通過細致觀察訊問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語言、神態、手勢等舉止動作,以及訊問室的時間、溫濕度、人員衣著等外在特征,對比訊問筆錄內容,從而審查出是否存在:夜間訊問、超時訊問、訊問時段屬于超期羈押、訊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匹配、訊問人“串場”、訊問筆錄不完全移送、訊問同步錄音錄像被剪輯(以及自首或特殊自首)等情形。
二、團隊合作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在案件的閱卷等基礎工作上,應遵循統一的計劃與思路、形成合力,避免各自為陣、簡單拼湊
精細化閱卷是精細化辯護的前提和基礎。由于涉黑涉惡案件“四多”的特點,在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之下,依靠“單打獨斗”難以在有限的時間內吃透全部的案卷材料(特別是作為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因此,成熟的刑辯團隊通常會選擇“團隊合作模式”完成閱卷等基礎工作。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傳統”閱卷筆錄的制作方式存在兩方面問題,在團隊合作模式下應予以重視:
一是不加整理、不加區分地將偵查案卷照搬到文檔中。此種方式只是將偵查案卷換了一種載體,換湯不換藥,工作量畸大且無實際意義。如果初衷僅是為熟悉案卷,大可不必采取這種“凸顯工作量”的方式。很多科學實驗都已證明“重復是記憶之母”。與其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將案卷摘錄一遍,不如重復多看幾遍,所謂“書讀百遍其義自現”。
另一個則是在沒有充分掌握偵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礎上,對偵查案卷過于精簡,導致證據失去原貌。但往往案件的突破口就隱藏在細節之中。涉黑涉惡案件通常存在同一人的筆錄指證多起事實,以及同一起事實涉及多人的情形,從而使涉案人、指控事實與罪名形成一種“網狀交叉”。故任何一個證據內容的刪減,都有可能遺漏重要信息。
上述制作閱卷筆錄的弊端,在團隊分工制下尤為明顯。每個律師除了要核查自己制作的筆錄之外,還要核實其他律師制作的筆錄內容是否有缺失,從而耗費大量精力與時間。其最終結果,是將閱卷筆錄束之高閣,不會再看第二遍。而如果原文照搬,又失去了制作閱卷筆錄的意義。為應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實務建議】
應首先明確,制作閱卷筆錄的重點是為了發現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非法證據、矛盾證據、存疑證據、孤立證據等),以及應對公訴方的舉證,為辯護提供服務,不是單純地為了熟悉案卷。這個是指導思想。指導思想有偏差,將會導致閱卷筆錄出現方向性錯誤。
由于涉黑涉惡案件“總罪”與“分罪”常常存在“循環論證”的特點,“總罪”與“分罪”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聯,同一個人、同一份筆錄在案卷中被多處使用,起到不同的證明目的;加之不同律師擁有不同的實務經驗,對證據存在不同的理解。故在團隊合作制作閱卷筆錄等基礎材料時,需要預先制定計劃、確定思路,所有成員遵循統一的審閱與摘錄轉換規則。團隊合作不是簡單的拼湊,而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所有成員既要“沉的下去”深挖細節,又要“浮的上來”對全案證據有整體的審視,“分工不分家”,才能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三、涉黑涉惡案件的法庭發問,應當避免“沒有營養”和“節奏太慢”的問題
法庭發問作為法庭調查環節的第一步,每名刑辯律師都希望通過走好這一步,來為整個庭審的精彩發揮奠定基礎。但筆者在參與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沒有營養”和“節奏太慢”的發問,或被公訴人反對,或被法官直接打斷,甚至被告人提出“沒聽懂”、“再問一遍”,以至于“出師未捷”亂了庭審節奏。這些發問通常有如下特點:
一是發問太抽象、籠統。如“你把當時的情況再說一下”、“你當時是怎么打的被害人?”這種發問方式不僅被告人無所適從、不知道從何說起,還有讓其作出不利于己方回答的風險。
二是發問鋪墊太多。如有的辯護律師為了讓被告人知道如何作答,或者讓法官聽明白為什么要問這個問題,在問題前面作了一大堆“背景陳述”,篇幅占到整個問題的一半以上,甚至最后不如自己代替了被告人作答。
三是發問過于迂回。這種情形一般存在于向同案被告人或者證人發問時,辯護律師為了不讓其知曉最終的發問目的,采取迂回包抄的發問方式?!坝鼗匕北臼且环N發問技巧,但迂回過度容易被當作無關問題。
四是對假設事實進行發問。有的辯護律師為了讓法官了解被告人在行為當時的主觀心態,會選擇對沒有發生的事實進行假設,并提問“如果怎么樣你會怎么做”,這種問題是違反法庭調查環節“調查案件事實”的原則的。
五是重復發問。問題被公訴人或者其他律師問過,且沒有新的或者遺漏的事實,僅是為了再次向被告人確認的問題,原則上沒有必要再問。
由于涉黑涉惡案件被告人數眾多,時間緊迫,故相較于普通刑事案件來說,法官更難容忍辯護律師發問的“節奏太慢”。因此當辯護律師發問不當,很容易被法官打斷并被要求“直接問要問的問題”。
【實務建議】
一是問“明知故問”的問題。發問的目的不在于探尋未知,而在于展示已知。對于不知道答案的問題,謹慎發問或者寧可不問,避免出現無法掌控的回答,從而打亂辯護律師的計劃和庭審節奏。
二是問“直奔主題”的問題。不要在問題前面做過多的鋪墊,或者設計層級太多的看似無關的問題。如果確實要采用層層遞進、迂回包抄的發問方式,建議提前做好演練與預案,一旦被法官打斷,能夠迅速調整發問方式與問題。
三是問“具體明確”的問題。避免含糊、籠統的提問。與上述第一種情形舉的例子相反,可以問“你手中拿的什么工具?”“有沒有擊打到被害人?”“擊打的具體哪個部位?”“打了幾下?”“力度如何?”“被害人被打后當場是什么反應?”等,讓被告人明確知道要回答什么問題。
筆者認為,發問的癥結并不在發問本身,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再嫻熟的技巧也必須配合有價值的問題,而這顯然建立在對案件充分吃透、對辯護要點爛熟于胸的基礎之上。故提升發問水平,不能只練“外功”,不練“內功”,要“內外兼修”,才能做到庭審收放自如。
四、涉黑涉惡案件的法庭質證,辯護律師應當堅持作精細化質證
精細化質證是精細化辯護的核心。由于涉黑涉惡案件證據量很大,公訴方沒有時間條件進行“精細化舉證”。在筆者辦理過的涉黑涉惡案件中,公訴方均采用了“思維導圖+案卷超鏈接”的可視化方式舉證,由主訴檢察官節選宣讀證據內容,助理檢察官配合播放思維導圖并點擊超鏈接展示證據。其舉證均是“一掃而過”,沒有也不可能留給辯護律師當庭閱讀的時間。不僅如此,由于涉黑涉惡案件“四多”的特點,辯護律師難以精確預測公訴方的舉證順序及證據內容。這就意味著辯護律師難以準備書面質證意見照本宣科,更多依賴于其在庭審中的應變。故辯護律師必須在庭前對所有證據“了然于胸”,才能進行精細化質證。
筆者參與的涉黑涉惡案件中,很多辯護律師的質證存在“泛化”與“空洞”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兩方面:
一是質證不深入細節。出于提高庭審效率,公訴方通常將證明某個罪名或某起事實的證據一起舉證。但這并不意味著辯護律師不能對其證據逐一拆解后進行精細化質證。實踐中常見辯護律師籠統地對某一類證據的“三性”提出質疑,但不追根溯源至案卷的具體細節,以至于質證意見成為“無源之水”。
二是不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需要一定“專業知識”的證據進行精細化質證。涉黑涉惡案件由于偵破工作量大且以暴力性犯罪居多,偵查機關通常將獲取口供與證言作為重點,很容易忽視對電子數據的舉證規范。此類案件還均涉及對涉案財產的認定與處置,因此必然存在著鑒定意見或者審計報告。辯護律師應當克服思維慣性,提高對于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的敏感度(特別是程序上的敏感度),把其作為重點的審查與質證對象,往往會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實務建議】
為庭審質證更有的放矢,也為了提高庭審效率,便于法官控制庭審節奏,辯護律師應在庭前會議上,在法官的主持下極力爭取公訴方提供舉證提綱。將案卷材料或者閱卷筆錄根據公訴人的舉證提綱(如果沒有取得舉證提綱,則根據《起訴書》列舉的證據),進行轉化與提煉,找出每份證據“三性”存在的問題。
在形式上,辯護律師可以參考公訴方的可視化舉證方式,將案卷材料拆解并根據舉證提綱予以重新編排,將更有利于庭審的精細化質證。當然這需要一定的電腦編輯技巧的支撐。
對筆錄的審查是此類案件的重點工作。充分挖掘案卷中的有利證言與供述;充分重視案卷中的不利證言與供述。對于不利的證言與供述,可以從以下五個角度來尋找突破口:(1)不利證言、供述之間存在的矛盾之處,包括自相矛盾及與他人證言、供述的矛盾;(2)不利證人、同案被告人與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3)不利證言、供述系傳聞證據;(4)不利證言、供述系孤證;(5)不利證言、供述違反常情常理。
五、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詞,應當思維嚴謹、條例清晰,力求“三個有機融合”
從筆者參與的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實踐來看,一般第一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獲得發表辯護意見的時間相對充足,其他辯護律師的時間則相對緊湊。如何在較為有限的時間內回應爭議焦點,讓法官迅速理解并記住辯護觀點,其發表的辯護意見必須思維嚴謹、條理清晰。
所謂“思維嚴謹”,是指在分析論證中不存在邏輯斷層,從列舉的事實、證據及適用的法律來看,可以導出想要的結論。曾經聽法官評價某辯護意見“給人一種硬拗的感覺”?;蛟S有些問題確實是客觀事實,但是司法審判需依據法律事實,若客觀事實無法向法律事實轉化,即無證據支撐,則辯護律師基于此的論證會被認為是“無源之水”;有些問題站在普通人的視角上看,足以推知被告人的主觀心態,但辯護律師只站在被告人的角度談問題,不顧其是否符合社會的一般認知,會被認為是“強詞奪理”,等等,這些都不利于法官真正理解與采納辯護觀點。
當然,筆者作為刑辯律師,從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完全理解刑辯律師“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初衷。且從司法實踐來看,很多案件只有刑辯律師看似不被理解的堅持,才最終迎來沉冤昭雪的曙光。因此,這對于辯護律師如何設計辯護詞的邏輯構架、各個層級有利及不利證據的邏輯遞進關系來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讓法官清晰的知道,辯護詞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背后的邏輯和目的是什么。
所謂“條理清晰”,是指辯護詞在具體表述上,特別是各層級標題的設計上,既不能過于含混,也不要過于繁雜。要盡可能對其所屬板塊具有高度的凝練性和概括性,起到“導向針”和“分割線”的作用。同時還要避免層級劃分過細,“喧賓奪主”,干擾了閱讀主體內容的連貫性。一篇好的辯護詞應當讓法官感覺“行云流水”,如果讓法官“云里霧里”,顯然不會有好的辯護效果。
【實務建議】
辯護詞作為刑事辯護中最為重要、最為核心的法律文書,既考驗辯護律師的專業能力,也考驗辯護律師的文字功底與邏輯思維。筆者認為,撰寫一篇好的辯護詞,至少應從如下角度著手:
宏觀層面,須首先對辯護詞的整體框架進行謀篇布局。在設計出一個可以納入全部辯護觀點且各觀點之間邏輯層次清晰的框架之前,不要下筆撰寫內容,避免形成一定篇幅之后“進退維谷”。
中觀層面,層級劃分要兼顧各部分之間的邏輯關系與閱讀的連貫性。如在每一部分的論述中,一般以不超過三級標題為宜。如果感覺三級標題都還不夠,則說明還需進一步凝練與概括。裁判文書通常不超過二級標題,但仍然能夠清晰闡明觀點,依靠的是清晰的段落劃分和各段落之間的邏輯遞進關系,而非層層架設標題。
具體內容層面,須力求實現“三個有機融合”。一是事實、證據與法律的有機融合。辯護不是機械的敘事與摘錄證據,法律適用也不是簡單的填空題,需要充分運用辯護律師的智慧與經驗將其融合成一個環環相扣的有機整體,并最終得出有利于當事人的結論。二是法、理、情的有機融合。辯護律師基于看待案件的“當事人視角”,決定了其比法官更容易發現案件背后的情與理,這對于幫助法官準確判斷案件性質、確定量刑幅度,乃至作出一份寬嚴相濟的判決具有重要意義。三是法律與政策的有機融合。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六穩六?!?、“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文件,最高司法機關也相繼頒布了規范掃黑除惡案件辦理的相關意見。辯護律師需將刑事政策與法律依據充分融合,才能幫助法官作出一份實現法律、社會、政治三個效果統一的刑事判決。
結語
隨著刑辯律師辦理此類案件閱歷的增多、經驗的積累,會有更多的思考與感悟,其辯護技能也會更加嫻熟與精湛。但相比辯護技能,更為重要的是對案件認真負責的態度及對當事人的責任心。誠然,目前涉黑涉惡案件的辦案環境仍然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但筆者相信,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以及良性互動偵辯、訴辯、審辯關系的形成,刑事辯護律師在涉黑涉惡案件的辦理中將有更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