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訊逼供,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員以肉刑、變相肉刑等惡劣的審訊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行為。刑訊逼供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遭受嚴重侵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早已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了這種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嚴重侵犯人權的惡劣行為。然而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刑訊逼供并沒有完全銷聲匿跡。該文旨在通過實務經驗,就破解刑訊逼供目的、如何破解刑訊逼供等方面做出總結、歸納。
一、破解刑訊逼供的巨大作用。
破解刑訊逼供的最主要的核心目的在于:排除非法證據,破解公訴機關已經構建的證據體系,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可以聽取律師意見、采納律師意見,從而保障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破解刑訊逼供的五大角度。
不管是公檢法還是律師,在整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都是“以事實為依據”,證據作為每一個案件的關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定罪是它、量刑還是它,因為能夠最大限度反映“事實”的無非就是由一個一個證據組成的證據鏈。于是,證據成了我們破解刑訊逼供的唯一載體,因為即便真的出現刑訊逼供,你想在同步錄音錄像中直觀的看到,簡直是在低估刑訊逼供機關的智商,那從哪些證據中可以發掘刑訊逼供的蛛絲馬跡,又如何發掘?
1、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最為直觀的發現刑訊逼供的途徑。
如果當事人在筆錄供述中直接描述了刑訊逼供的情節,該筆錄可直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使用;如當事人在會見時向律師反映刑訊逼供的情節,律師應詳細記錄,并在第一時間遞交到相關部門,其中律師在取證時應詳細記錄當事人反映的遭受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的時間、地點、人員、方式,方便形成客觀完整的材料遞交。
2、書證
《提訊證》、《入所體檢表》、《醫院就醫登記表》、《就醫住院小結》、《診斷證明》、《檢查記錄》及相關檢查結果材料、看守所醫生記載服藥記錄、診斷材料、嫌疑人入所后自書材料(日記、情況反映材料、控告材料)、指定監視居住的辦案人員簽到表等都是可能發現、可以證明存在刑訊逼供的有力證據。近期筆者在辦理一起販賣6公斤毒品案時,即在《入所體檢表》上發現嫌疑人存在腎積水的癥狀,該癥狀為外力毆打所致,通過會見,確定了當事人被刑訊逼供的事實。
3、證人證言
該類證據中外出就診醫生的證人證言、檢查的醫護人員的證人證言、看守所管教、醫生的證人證言、同監室在押人員的證人證言、駐所檢察官的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佐證刑訊逼供的有力證據。在發現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時,應第一時間向辦案機關反映,爭取第一時間取得證人證言。
4、視聽資料
各個看守所在所內各處均安裝了監控,一旦嫌疑人反映遭受了刑訊逼供,律師應及時向看守所反應,建議看守所對嫌疑人反映的傷痕處拍照,并及時留存照片以及調查筆錄,切記:此證據應駐所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三方留存。嫌疑人是否真的遭受刑訊逼供?如何遭受?最直觀的莫過于通過同步錄音錄像發現破綻,這也是視聽資料中重中之重的證據,一旦嫌疑人反映,辯護人應及時向相關機關申請調取同步錄音錄像,仔細觀看細節,力求找到突破點,實務中具體操作,我們應從如下幾方面入手:
a錄音錄像是否有剪輯、是否全程不間斷;
b錄音錄像起止時間與訊問筆錄起止時間是否一致、同步;
c錄音錄像中嫌疑人的精神狀況,有無被打瞌睡、神志不清等情形;
d錄音錄像中嫌疑人有無聲稱遭受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等;
e錄音錄像中有無反映偵查人員的暴力取證、誘供、騙供;
f錄音錄像中反映的手銬、審訊椅等械具使用是否合法;
g錄音錄像和筆錄內容是否一致——詳細記錄不一致內容、時間段等;
h錄音錄像中嫌疑人的衣物上是否有血跡、體液、污漬。
5、物證
嫌疑人衣物是否有血跡、體液等物體,如有,這也將成為可以證明刑訊逼供有力的證據。
三、如何取得刑訊逼供的證據?
1、申請法院、檢察院相關部門進行調取證據;
2、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實務中操作該項時,應避免提前和非公職人員證人接觸太多,每次接觸都要做好同步錄音錄像進行取證。
3、律師自行取證、提交法院;
4、嫌疑人自行提交——針對自書材料、同監室人員證明、證人證言之類的。
5、從案卷中發現,復印后提交——疲勞審訊的筆錄、有問題的提訊證等等。
四、排除非法證據目的和原則。
排除非法證據最直觀的目的就是切實保障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力求辦案過程規范化,辯護人做到精細化辯護。實務中,一旦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即便辯護人證明不了刑訊逼供的清晰事實,這一舉動也會讓法官產生懷疑,動搖自由心證。
在排除非法證據的同時辯護人也應注意如下幾點:
1、對當事人有利的非法證據不能排除。
2、排除證據要具體確定,切忌籠統談諸如“排除一切不利證據、筆錄”等說法。
3、盡早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可能有非法證據存在應及時提出,在審判階段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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